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1)需要提醒,購買農產品時,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2)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前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1)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照規(guī)定繳納的煙葉稅。
(2)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
(3)納稅人從批發(fā)、零售環(huán)節(jié)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fā)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4)所稱銷售發(fā)票,是指農業(yè)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fā)票。
(5)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6)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沒有認證期限限制。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其中取得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沒有認證期限限制。
5.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fā)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1)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2)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guī)設立并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3)取得通行費發(fā)票沒有認證期限限制。
6.專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7.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8. 取得(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fā)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xiàn)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2)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3)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具體項目包括:
(1)購進貨物:包括用于企業(yè)生產的原材料和輔料、固定資產、水、電、辦公用品等。
(2)接受修理修配勞務
(2)接受服務
接受服務,包括接受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其中:
交通運輸服務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不包括旅客運輸服務;
郵政服務包括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
建筑服務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金融服務包括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不包括貸款服務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
現(xiàn)代服務包括研發(fā)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和其他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住宿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4)購買無形資產
購進無形資產包括購進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5)購進不動產
購進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yè)營業(yè)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10.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項目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fā)生上述不能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2)對納稅人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項目的進項稅額,凡發(fā)生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該進項稅額不得予以抵扣;發(fā)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情況的,該進項稅額準予全部抵扣。
(3)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無論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6)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7)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8)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9)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10)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6)項、第(7)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